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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龍(文心建設開發部副理)2017/08/04

 

臺灣都市更新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由總統令公布都市更新條例至今已歷時十九年,中央政府開始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政策至今也屆十一年光陰。台北市都市更新成果至20161231日止統計,自行劃定單元計1048案、申請審議會審議更新事業計畫計367案、核定個案計266案,其中已興建完成卻僅103案,施工中也僅有67案。若以申請劃定完成及興建完成之比例僅有10%的完成率,可見都市更新成案比例不僅低且處處充滿著令人不解的疑惑。

台北市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廣多元都市更新政策,讓沈寂一時的都更冷飯再度熱炒,都更業者心中的明星都更案也因此受到產、官、學界之關注,諸如:文林苑案、永春社區案及正義國宅案等三大明星都更案,近來也因為媒體曝光過度而產生正、反兩極的諸多爭議輿論。

台北市永春社區都更案自民國20000626日公告劃定為更新地區至今,因整合未達百分之百造成不同意戶持續抗爭,期間實施者於20060421日及20130130日兩度申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審議案」,都更時程的延宕已造成地主及都更參與者長達十六年的光陰流逝

近兩日地產媒體紛紛報導永春都更案判決出爐,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也就代表著被告(臺北市政府)敗訴定讞,此消息震驚社會大眾。雖然法院日前發文已說明「受理104年度訴字第439號都市更新事件(永春都更案)」之合理判決原由,此舉仍無法撫平施行都市更新之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委員、都更從業者,以及參與都更同意戶,歷年來因為時間成本的延宕所造成的心理創傷。

文中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市府審查本案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未善盡審查之責,放任實施者肆意妄為,因而造成都更不同意戶無法公平合理的辦理房地、車位之合理選配;也質疑都市更新審議會於審查實施者相關提列費用(風險管理費比例),未善盡實質審查之責而有所瑕疵。

法院認為都更審議委員會於永春都更案之審議專業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現行之都市更新審議制度的合議制方式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

卻被法院質疑主管機關遴聘之學者、專家的專業判斷能力,並認為永春都更案之審議專業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因此由最高行政法院盡司法審查之責,予以判決需執行撤銷或變更。本案並於10561日由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宣判「撤銷被告(臺北市政府)核准系爭變更計畫之原處分」,臺北市政府及實施者因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現今已由最高行政法院於日前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筆者以為,民眾應審慎樂觀的看待此次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畢竟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民眾,而法官判決只視證據、證詞是否屬實、完整,被告是否違反法律原則、是否產生瑕疵。至於民眾感官認知的社會道德、多數人利益、社會認知的公平正義,並非法官裁量是否勝、敗訴的原則。因此別對法院裁判結果有社會道德標準的錯誤期待。

再者,無論是法院判決或是政府合議制度下之審議原則,應當妥善權衡「整體公共利益、個體權利保障,以及法令規範之同意比例原則」,再進行合理判斷及判決,以求社會公義之平衡點。因此,實施都市更新之實施者亦應再次重新審視目前手中推動之都更個案,是否在法律原則上有所瑕疵,以免再次重蹈永春案之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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